供暖纠纷留证据好定责

2015-11-22 来源:www.ukrubens.com
北方冬季供暖问题涉及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由于设备故障、管线老化、跑冒滴漏、温度不够等原因而引起的诉讼日渐高发。此类案件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供暖设施的使用者如果遇到自身利益受到热力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的损害,一定要想方设法保存相关证据,以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然在一些情况下,还会根据案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城镇供暖纠纷存在混合过错现象,也就是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暖气试压引发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常女士疏于对室内暖气管道的查看和防护,特别是在次漏水后,在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情况下,也未尽到防范和注意义务,故应自担20%的责任;热力公司在给相邻小区打压试水时,未尽到两小区供热阀门是否完全关闭的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之间的阀门及常女士入户阀门具有管控能力和职责,在业主报停的情况下推诿不作为造成两次漏水,应承担60%的责任。这一判决就是混合过错原则的生动体现。
因此,供暖设施的使用者在使用供暖设施时,应当注意爱护保养,切忌麻痹大意、拆装损害,因自身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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